项目管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没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除险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治水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治水思想,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水利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治水兴水新跨越。

第四条  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体制机制健全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到位;建设管理内控机制健全。

(二)质量管理到位    

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开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到位,质量风险防范措施有力,工程质量得到有破控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及时完整,材料真实可靠。

(三)安全施工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强;施工各类措施和资源配置到位;施工安全许可手续健全,持证上岗到位;施工作业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环境和谐有序

施工现场布置合理有序,材料、设备堆停管理到位;施工道路布置合理,维护常态眼进、交通顺畅;办公区、生活区场所整洁、卫生,安全保卫及消防措施到位;上地生态环境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果;施工粉尘、噪音、污染等。

 (五)文明风尚良好

参建各方关系融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措施、活动落实;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培训效果好,践行敬业、诚信精神;工地宣传、激励形式多样,安全文明警示标牌等醒目;职工业余文体活动丰富,队伍精神面貌良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监督,遵纪守法教育有力,保证干部安全有手段。

(六)创建措施有力

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方案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文明工地创建参与面广,活动形式多样,创建氛围浓厚;创建内容、手段、载体新颖,考核激励有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建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破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与引发当地群众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的统—领导下进行。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将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条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二条  获得文明土地的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在届期内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通报一次。在上一届期已是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第十五条  文明工地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二)考核复核。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文明工地创建申报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后报水利部。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推荐名单并经流域机构文明委同意后报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申报。

 水利都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专家对文明工地进行审核,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三)公开公示。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四)发文通报。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正式发文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考核赋分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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