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范文:《档案管理办法》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项非常重要且极具现实意义的工作,不断规范和提高档案管理办法是企业发展的切实要求。一般而言,档案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为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管理的参考依据,况且想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就需要依靠档案来进行参考,因此档案在某些方面为管理工作提供了决策的依据。同时,档案详细真实地记录着企业的各种业务往来,它是有凭证和参考作用的。这种业务记录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各种管理数据,各种项目上的档案整理会给整个企业的运营提供了促进的作用,也能不断地提升项目的盈利和管理水平。我站为您准备了“档案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妙高文案提供原创文章代写专业服务,量身定制各类文章,以笔为犁,耕耘心灵,助您收获精彩人生。


范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档案工作水平,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为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接收
第四条 各部门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室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部门立卷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院对重大科研成果和基本建设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七条 各类档案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的立卷人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本着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对文件进行系统整理组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立卷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第八条 档案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
(一)凡是反映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学院一般活动,对学院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凡是短期内对学院工作有查考价值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学院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人事(含学生档案)和人物等十三大类。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和手续为:
(一)学院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归档;
(二)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
(四)档案的移交、接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并由交接双方签名盖章,留存备查。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的保管必须配置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磁、防高温和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列。切实做好各项档案保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十四条 学院及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支持档案工作,确保必要的业务经费,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将销毁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批准人和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各类档案收进、移出、利用和销毁情况应进行统计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已归档的文件材料,未经许可和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得擅自涂改、撤换。
第十七条  学院档案室应按照《档案法》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我院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复制档案应由档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二)未经学院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三)利用或借出基建、财务档案材料需填写利用申请单,经利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和档案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必要时需档案室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利用或借出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馆藏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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